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见义勇为主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