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人员。

对见义勇为群体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