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抚恤待遇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伤残抚恤相关规定执行。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不够评定伤残等级而又生活困难或者已享受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帮扶。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