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用途:

(一)宣传、表彰、奖励、抚恤、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办理因见义勇为死亡或伤残人员无记名人身保险;

(三)补助、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