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费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用途:(一)宣传、表彰、奖励、抚恤、慰问见义勇为人员;(二)办理因见义勇为死亡或伤残人员无记名人身保险;(三)补助、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