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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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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见义勇专项资金应当依法筹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依法接受主管部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捐助人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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