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费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见义勇专项资金应当依法筹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依法接受主管部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捐助人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