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费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需要。见义勇为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市、县(区)主管机构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