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 确认与奖励第十九条有效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事迹向社会公布,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但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