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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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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 确认与奖励

第十二条

有效

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见义勇为人员身份证明;

(二)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三)其他可以证明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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