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 确认与奖励第十一条有效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向见义勇为主管机构提出,见义勇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见义勇为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报的,由见义勇为主管机构决定是否受理。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