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办案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