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减轻对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心理的不良影响,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暴力伤害等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