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五十九条有效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医护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工作,为其提供物资捐赠、生活照料、心理辅导、法律援助、送医护理等多样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发挥场地、资源优势,为残疾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提供康复训练、托养照料、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