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五十八条有效民政部门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