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民政部门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