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给予扶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培训内容,指导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等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