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禁止利用网络向未成年人发布、出售、推送、传播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禁止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禁止存储、持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文字、图片和视频。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上述内容的,有权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网信、公安等部门发现上述内容的,应当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阻断传播等技术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