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