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