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