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操纵、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卖艺、乞讨,不得教唆、胁迫、诱骗和包庇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除国家特殊规定外,禁止宗教活动场所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宗教教职人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