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歧视学习有困难、身心有障碍的未成年学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或者劝退、劝转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开展劝返复学工作;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