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有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给予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支持。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