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购置必需的药品和急救器材,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突发疾病、人身伤害事故等,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