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建立与家庭、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联系机制,成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对未成年学生保护和教育工作的意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