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土地征收第三十八条有效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县(区、市)人民政府拟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拟定,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