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