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农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设区的市(地区)或者县(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设区的市(地区)或者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申报范围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按照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