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环境卫生服务质量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与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整洁,没有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吊挂、乱停车、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
(三)保持责任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整洁、完好、美观。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损害市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由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