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地内停放机动车辆。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