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与车辆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地内停放机动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