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市区、县城的建成区以及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市容管理,包括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城市道路与车辆、农贸市场与临时经营场点、垃圾与扬尘、市容环卫责任区等进行的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