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