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农村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