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五章 农村住房建设第四十一条有效农村住房建设开工前,村民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查验,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