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五章 农村住房建设第四十条有效在新址建设农村住房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地基地质情况进行勘察,确保建设的安全性。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