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乡村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村民为主体,遵循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生态宜居、节约资源、注重特色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