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建设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建设活动,包括村庄规划和乡村设计、乡村风貌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以下简称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其他相关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