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风貌提升第二十二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清理村内道路、公共场所的堆放物,规范宣传栏、户外广告等设施设置,组织修缮、处理残破、损毁的村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督促村民修缮、处理残破、损毁的住房、附属用房,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有序、美观、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乡村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利用建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应当符合乡村风貌保护要求和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