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镇村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镇村布局规划,优化本行政区域内镇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村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地域特色、传承历史文化的原则,分类推进乡村建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