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第三十八条有效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