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有效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一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