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有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受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并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申请)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阶段(以下称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一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