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章 费用第一百一十六条有效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