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章 费用第一百一十五条有效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