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九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下列机关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二)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三)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