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