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0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下列机关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二)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三)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