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七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相抵触的,不予批准,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或者情况告知报请机关。报请机关进行修改后,可以依照程序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