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七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报请批准该地方性法规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作说明,并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