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七十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