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七十一条有效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