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六十九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可以从合法性、适当性和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就前款规定的修改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